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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篇一为了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制度,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财务计划管理
1、村集体应当按照财务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2、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经管站审核、备案后执行。
3、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资金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农民法定承包费用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4、村集体管理费用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标准由村集体拟订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备案。
5、会计年度(按公历年度,即1月1日到12月31日)结束后,村集体应当核算出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集体资产和债权债务,做好各类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工作,而后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应坚持以丰补欠、适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经管站备案后方可执行。
二、货币资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库存现金严格控制在5000元以下。备用金用干支付零星办公用品、劳务报酬、慰问资助金、差旅费等小额开支。
2、现金只能由村报帐员一人经手管理,非报账人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非报帐人员代收代管的现金,收款人应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三日内在村书记、村主任等两人以上监交下办理手续,款项如数交给报账员,并在收据存根联上注明姓名、时间,不得挪用或坐支现金。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后七日内办理有关手续。
3、库存现金超过5000元以上的,应及时存入银行,现金支票和转账空白支票由报账员负责管理,不得出租、出借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不得开空头支票,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4、每季度必须在乡经管站监督下至少进行一次现金盘点,填报现金盘点表一式四份,经村主任签字确认后,村报帐员、村主任、村级财务核算中心,乡经管站各存一份。
5、月终现金报告单不得出现赤字,如有出现这种现象的村要查明原因,及时予以更正。
(二)银行存款管理
1、乡经管站必须监督所辖村在当地信用社或银行设立的基本帐户,每村只能设立一个基本帐户,不得多头设立帐户。
2、不得出租、出借本村帐户,不得私自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为他人进行担保。
三、固定资产管理
1、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2、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四、票据管理
1、统一收款票据。村集体应当统一使用《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票据由报帐员向乡经管站申请领取,实行谁领取谁负责。凡向农民收费都应统一使用这种票据,坚决杜绝收款不开票或用其它票据和临时收条代替统一票据收费。收取费用于3日内送存银行,并送达经管站入账。确保票据三联金额相符,记帐联由报账员负责交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入帐,任何人不得擅自撕毁票据,对于作废的票据,报账员应确保三联完好无缺。报账员领用的收款票据用完后才能领用新的票据,且用完的票据存根联和作废的票据应及时交回乡经管站,并办理核销手续。
2、票据使用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填写内容要真实、完整、规范,印章要齐全,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刮擦、不得套开和拆本使用,用途上注明村别如填写错误要同时填写“作废”字样,并保存所有联次完整。
3、在领取、使用、核销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参照《票据法》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工程管理
1、村内的各类承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0万元以下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邀请招标,2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2、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其它工程建设项目,由各项目村在全乡范围内自主邀标。
3、所有工程建设要有村两委讨论的会议记录或村民代表大会参加讨论的会议记录(到会人员必须签字),要有工程预算、合同、税务发票、验收单、决算单(验收单要有村两委、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施工前后对比照片方可入账。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承包本村工程(本村村委会作业主的工程)。10万元以上项目要附公开招投标的相关资料。对应招投标未经过公开招投标和村两委讨论通过的一律视为无效合同,不予入帐。
4、承包方经村支书、村主任同意,凭工程进度报告单可以预借70%工程款,每次预借工程款均须开启正式税务发票,预借工程款不得高于70%合同总价款。
六、财务档案管理
1、会计年(月)终了后,应及时整理会计资料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其他会计资料根据需要按照档案装订要求,装订成册。
2、村级财务档案严格按照要求,统一集中在乡档案室进行保存,存放三年后、返还给村,由村实行专人保管。
3、严肃财务档案的查阅、使用、交接等纪律。
七、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费用开支实行年初预算制度
年初各村应编制费用开支预算,各村每年初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经管站核准备案。预算方案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来格控制集体债务增加。实行专款专用。年末编制全年收支决算方案,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征求意见,同时作为下年度制定财务计划的重要依据。
2、费用开支单据,除向农户买小额(一般在100元以下)自产自销产品开取自制的付款凭证外,都必须要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不得用白条报支。
(二)财务开支限额审批制度
1、村集体的财务支出坚持村主任村支部书记“双审”制度,凡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的均不得入账。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签名。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履行民主理财程序后 ……此处隐藏6382个字……按资金收入分类,明细核算。并按月对行政村反馈收入明细表或往来款项明细表,村报账员核对后报村主任签收。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代管支出及其他支出(含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等)。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收支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村集体组织依据年初预算跟踪执行。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要遵守厉行节约、为民办事的原则,大力缩减非生产性开支。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规范化要求:
1、支出凭证要素齐全。村报账员在报账前要完善好报账手续,所有支出票据要有支出事由;经手人、证明人、财务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章。
2、支出程序依次为:经手人与证明人签署日期、事由,村财务审核人对票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名、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村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名、镇包村干部对支出事项进行复核、镇纪检部门与“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加盖付讫章、最后交由代理会计入账。在各审核环节,如有不符合法规制度规定的单据,一律退回不得报销。
3、审批权限:1000元以下支出票据可由村级主要负责人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共同签批。一次性超过1000元的大额支出由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镇包村干部加签审核意见,并上报镇纪检部门审核备案。
4、村级日常运转支出:
(1)办公费用。村级办公用品的购置及打字复印等办公支出按实际需要列支,事项明确清楚,采购手续完备。
(2)差旅费支出。村干部因公外出,县内需经村主要负责人同意,县外需报镇级政府批准同意。差旅费报销标准依据《含山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统一执行。
(3)电话网络报刊支出。村级因工作需要可安装电话、网络,但年费用支出额不得突破5000元;村集体征订的党报党刊费用不得超过1000元。
(4)福利性支出及误工补贴。村两委工资福利支出严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标,支付时要附镇组织办批复。误工补贴按规定程序和标准,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
5、村内公益事业项目支出。需在镇政府指导下量力而行,做到事先有预算,事后有决算,资金使用及时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外发包的所有工程类支出须由工程承包商开据正规建安税票方可报账,同时还应附有工程预决算、竣工验收等附件。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实行“零招待制度”。日常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一条村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截留、平调或者挪用。严禁收入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严禁村级收入的体外循环和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跟踪监督。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村组干部报酬及基本的办公支出,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重大支出事项须附会议决议或书面报告。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原始凭证的零星开支,统一使用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用支出票据,但票据金额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做到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复核后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须在村务公开栏内逐笔逐项按季进行公开。并将公开清样及现场照片报镇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的代账会计备案。
第十五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于村级的各项支出,凭报销凭证和原始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作为支出和记账依据。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及时登记“不规范票据退回清单”,并退回做出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实行村级财务电算化。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建档,分村建账、分村核算,并负责各村会计账目、村集体资金、会计信息和档案等方面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十七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月核算账务,并于次月15日前将各村财务收支情况反馈给村委员会;按季将村组的财务收支及公开公示情况录入上传至资金监管系统。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收入,须使用税务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一律使用县农经部门统一印制的“村级收入专用票据”。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非经营性票据的领销存制度,严格“统一供应,按月缴验,票款一致,以旧换新”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条月末或季末,财政所(分局)对各村结存的票据进行清查,查验票据的使用及收入缴存情况。当年未用完的票据应收回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第六章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级代账会计要设置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资源总账、明细账进行逐项登记管理。村级要配备资产、资源保管员,负责财产、物资的进出与保管,按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村级固定资产的更新购置,以及无偿划入、接受捐赠时,村级组织应提供购置发票、采购审批意见书等相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发生处置资产、资源,即变卖、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情形,村级组织应根据财务计划办理,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后报镇政府批准。作价转让的,要合理估价或公开出让,并及时收回价款。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的资产、资源承包或租赁,经村集体“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决定,由村委会办理承包、租赁手续,签订合同,及时收缴承包金或租金。重大的固定资产资源承包或租赁应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要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用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确须用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对不符合规定手续的开支,出纳有权拒绝付款,核算会计有权拒绝入账。严格实行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村收入不开据或虚列支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村民监督委员会及包村干部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经镇纪委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村级财务管理纳入镇财政所(分局)资金监管范围,实施有效监管;每年组织村级财务审计,不定期检查盘点村级库存现金。
第二十九条镇级政府要全面推行镇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管理改革,加强村级收支管理。严格村级债权债务监督管理,严禁村级新增举债和垫付集体资金,逐步化解村级债务。
第三十条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在检查、审计中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部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镇(园区)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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